张某等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案由:
非法拘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县宜村卫生院

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玉涛

程少辉

吕芳芳

代理律师:

姚风

曹奇峰

刘福仓

法官解说
本案例涉及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分以及超额索取"债务"部分的行为认定问题。
一、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定性分析
本案被告人及同案犯在主观上都是为了索取债务,客观上行为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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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2)湖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三)控辩双方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陕县宜村卫生院职工,住陕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风、曹奇峰,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陕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陕县。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2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福仓,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庆果人民陪审员:范俊杰人民陪审员:南荣荣
二审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涛代理审判员:程少辉代理审判员:吕芳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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