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诈骗案 诈骗罪;自首;准备投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二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李立宏

杨凯民

刘冰

代理律师:

韩运玲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准备投案,构成自首。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已丧失了归案的主动性,该归案方式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行为特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罪行,属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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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刑初字第10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二终字第41号
(二)案由
诈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郭某,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
辩护人韩运玲,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峰;审判员:李辉、王留刚。
二审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宏;审判员:杨凯民;代理审判员:刘冰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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