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所有权保留;取回;担保物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三民三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李琦

张玮

张攀峰

代理律师:

常树山

常金生

法官解说
点主要集中在出卖人取回权的实现及其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但关于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实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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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121号
二审判决书:(2013)三民三终字第154号
(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三门峡市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桂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常金生,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军亚 代理审判员:崔云飞 人民陪审员:南荣荣
二审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琦审判员:张玮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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