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清洁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免责条款;代为追偿权;第三者责任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三终字第265号
审理法官:

李会强

任安生

张玮

代理律师:

郭建波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问题在于对保险合同中"按责任比例赔付"条款的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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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1008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三终字第265号
(二)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三)控辩双方
原告三门峡市清洁生产审核中心。住所地:市环保局四楼。
代表人焦建中,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上诉人)。
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阴高松,王亚利(实习律师),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南军 审判员:王胜章 代理审判员:赵云霞
二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会强 审判员:任安生 审判员:张玮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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