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灵宝市朱阳镇杨家河村北洼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农村土地承包;民主议定;合同效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乔建刚

白彦安

李剑

法官解说
一、民主议定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法律基础
民主议定程序,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时,必须经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议定,并取得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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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再审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
再审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案由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三)诉辩双方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灵宝市朱阳镇杨家河村北洼组。
法定代表人米某,该组组长。
(四)审级
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再审一审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发雄 人民陪审员:赵汉民 人民陪审员:师苏勤
再审二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乔建刚代理审判员:白彦安代理审判员:李剑
(六)审结时间
再审一审审结时间: 2012年12月10日
再审二审审结时间: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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