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刘某、谭某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法律适用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胡鹏

黎梓材

何颜宇

代理律师:

刘海华

法官解说
一、关于非法言辞证据的排除问题
本案的第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抽头渔利的数额,由于前两日的抽头渔利数额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主要依靠刘某、唐某、谭某三人的供述来认定,而三人在二审庭室时全部提出了被刑讯逼供,故引出了非法言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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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8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33号
【案由】
开设赌场罪
【诉讼双方】
二审检察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院蔡达成。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逮捕。
二审委托辩护人刘海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逮捕。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毓秀;代理审判员刘仕雯;人民陪审员黄和兴。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鹏;代理审判员:黎梓材;代理审判员:何颜宇。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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