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品扬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保险;审查义务;过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371号
审理法官:

陈晓艳

胡文轩

陈龙

代理律师:

谢明香

彭菲

黄兰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陈月光职工提供假身份证入职,原告品扬公司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时被社保部门退回。案件主要的争议在于各方对此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承担比例分配问题。
(一)一、二审对于各方过错的认定。
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及陈述,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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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726号
二审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371号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东莞市品扬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扬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公司员工;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陈某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谢明香,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菲、黄兰,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吉海燕。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艳;代理审判员:胡文轩、陈龙。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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