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彩乐文具有限公司诉亿都集团有限公司、周某1买卖合同案 关联企业 人格混同 人格否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萧稚娟

何飞

苗卉卉

代理律师:

叶飞明

叶飞明

曾洪胜

法官解说
(一)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与法人人格否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关联企业是企业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人事连锁等手段形成的企业联合,以实现干预之目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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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53号
二审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6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东莞市彩乐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莞彩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稂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叶飞明,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深圳市彩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深圳彩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稂某,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叶飞明,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1。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曾洪胜,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都集团有限公司【COMNCEP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为亿都公司)。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弟;代理审判员:李冰;人民陪审员:罗伟良。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萧稚娟;审判员:何飞;代理审判员:苗卉卉。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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