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诉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说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法制局

东莞市法制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艳芹

张志强

叶俏珠

代理律师:

刘晓原

法官解说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特定性
所谓政府信息,就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自己所拥有和掌握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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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
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冀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东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艳芹;审判员:张志强;代理审判员叶俏珠。
(六)审结时间: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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