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资格认定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北王屋村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3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树洲

陈忠霞

吕珊珊

代理律师:

李宗禄

王金刚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定性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被告人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有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职责,故被告人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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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316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文超。
被告人:王某,原系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北王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辩护人:李宗禄,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树洲;审判员:陈忠霞;代理审判员:吕珊珊。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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