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等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矿集团益新煤矿

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商丽萍

王 伟

房玉武

代理律师:

刘兆祥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是
1.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没有争议,但对被告人夏某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是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和辩护人有不同的理解。本案需注意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仅仅是持有毒品,不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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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渤
被告人:贾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鹤矿集团益新煤矿工人,住鹤岗市工农区。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2012年12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夏某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拘,2012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兆祥,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丽萍;审判员:王  伟;代理审判员:房玉武。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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