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化集团北京化工研究院科研条件保障部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6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梅梅

佟飞

乔志民

杨柳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焦点是作为被告人徐某身份的认定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属于国家所有时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即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才能算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不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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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614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莉。
被告人:徐某,男,39岁(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国石化集团北京化工研究院科研条件保障部副主任,住本市朝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梅梅;代理审判员佟飞;人民陪审员:乔志民;书记员:杨柳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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