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李新田

韩贵元

姜彦君

代理律师:

何恒川

法官解说
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至我院,我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罪都是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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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69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白某某,男,1934年6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东港市。
辩护人:何恒川,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志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田;审判员:韩贵元;人民陪审员:姜彦君。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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