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害人谅解 自首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91号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进行,科学发展观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要求我们更加注重纠纷解决的适当性、合理性。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指引着整个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但面对新情况、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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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91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李春跃。
被告人邓某,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2年11月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定岳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母顺芬
6、审结时间:2013年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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