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 国家工作人员 过失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川区汤丹镇人民政府扶贫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荀玉开

郭云县

赵正东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玩忽职守罪的定罪以及量刑,在办理玩忽职守类案件过程当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责任如何认定?如何预防玩忽职守犯罪?也值得每位有责任感的公民去思索和探讨。
(一)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1、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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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玩忽职守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跃。
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于东川区,汉族,大专文化,东川区汤丹镇人民政府扶贫办主任。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荀玉开;审判员:郭云县、赵正东。
(六)审结时间: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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