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诉中山城中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名誉权;精神损害;侵权责任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以劲

官琳

赵伟光

代理律师:

章鹏

法官解说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发布煽动性制造恐慌的虚假言论、不得借机侮辱诽谤发布有损社会道德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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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云志、李西美,分别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山城中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中城互联网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来海,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毅坚,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毅坚,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章鹏,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宇。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以劲;审判员:官琳、赵伟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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