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添诉吴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案 借贷合同;现金交付;证明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24号
审理法官:

梁以劲

胡健仪

赵伟光

代理律师:

黄昌宏

陆莹莹

黄正熙

王绮嘉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在诉状中没有留下被告的联系电话,填写的地址是被告的户籍地址。第一次开庭时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承办人在开庭后还是慎重的到两被告的户籍地址查找两被告,经过调查走访,发现签收邮件的人员是租户,而非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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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61号。
二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24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添。
委托代理人:黄昌宏、陆莹莹,分别是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某。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正熙、王绮嘉,分别是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洪华;审判员:曾志专;代理审判员:甘英。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以劲;审判员:胡健仪赵伟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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