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镇康县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 受案范围 国有资产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镇康县第一中学

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3)临中民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李鸿武

张建红

苏国权

代理律师:

陈璐

法官解说
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合同性质界定不清,说理部分界定茶园为一次性转让,结论却认定无法定终止解除情形,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带来的后续问题是,待双方合同期届满时,对已经处置过的茶园如何处理,必然导致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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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镇康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1号
二审裁定书:(2013)临中民终字第109号
2、案由
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
委托代理人周正贵,男,镇康县第一中学教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镇康县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康县凤尾镇。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绍虎,该公司支部书记。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璐,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镇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梅;审判员罗菊莲;人民陪审员何有新。
二审法院: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鸿武;审判员:张建红、苏国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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