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主客观相统一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志海

刘玉宝

解玉海

代理律师:

尹三爱

胡明强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李某、李某2的行为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意外事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李某、李某2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过肢体冲突,且被害人有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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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二)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三)诉讼双方
李某,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6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三爱,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6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时因身体健康原因,未能被潍坊市看守所收押,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素红。
辩护人胡明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志海;审判员:刘玉宝;人民陪审员:解玉海。
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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