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桂林辣博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案 公司解散 解散条件 公司僵局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7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秦国斌

代理律师:

阳卫星

刘奕杉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请求时,该如何判定解散事由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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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阳卫星,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
被告:桂林辣博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两江工业集中区枫桥岭。
法定代表人阳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奕杉,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某,男。
第三人: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与刘某系父女关系。
第三人:刘某3,男,汉族。
第三人:廖某,女,汉族。
第三人:韦某,女,壮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国斌。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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