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犯受贿案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寨中队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莫崇耀

苏倩

黄启任

代理律师:

韦荣奎

施金雄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人韦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被告人韦某及其辩护人韦荣奎辩称:被告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某只是交通协管员的身份,其所从事的只是辅助性工作,其与交警队之间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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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21号
2、案由:受贿
3、 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中专文化,原任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寨中队交通安全协管员,家住南丹县。因本案事实,于2012年8月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14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9月28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荣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施金雄,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崇耀;审判员:苏倩、黄启任
6、 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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