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主观方面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莫崇耀

黄启任

黄曾珍

代理律师:

韩建方

李元锋

法官解说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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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全旺
被告人:何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瑶族,无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南丹县。因本案2012年12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方,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南丹县。因本案2012年12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元锋,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南丹县。因本案2012年12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4、 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崇耀;审判员:黄启任;代理审判员:黄曾珍
审结时间: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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