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自首
案由:
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菊霞

刘莉莎

刘健岁

代理律师:

耿振琴

法官解说
2013年6月我国两高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中,有八条内容指向直接损害环境本身的行为与所引起环境本身的损害。从关于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制度看,我国也循着逐渐更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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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污染环境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志龙
被告人杨某,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丹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30日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耿振琴,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菊霞;代理审判员:刘莉莎;人民陪审员:刘健岁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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