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川金属电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丹阳市金英光学有限公司、徐某案 买卖合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接证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郦晓红

陈天军

谢志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和原告发生业务往来的对象具体是?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过磅通知单中有几份在购料单位处写有"丹阳金英光学"名称,但仅是原告单方制作并填写,并不能证明购买上述化学品材料的相对方即为被告金英光学,也不能证明接受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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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镇江市金川金属电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丹阳市金英光学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郦晓红;人民陪审员:陈天军;人民陪审员:谢志辉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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