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不利解释原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长云

孙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并按相应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车辆的实际价值究竟如何计算。
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的理解,原被告存有争议。实际上通常的理解也应当是从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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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景某。
原告邹某1。
委托代理人李长云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辉,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
负责人杨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吴飞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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