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承包合同案 渔业承包合同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保卫科

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一终字第004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磊

任飞

房春堂

代理律师:

单哲宽

姜勇

法官解说
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对民事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交落款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认可被告持有协议的真实性,被告否认原告持有协议的真实性,故原告持有的协议的真伪性即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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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09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一终字第00407号判决书。
(二)案由:渔业承包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上诉人),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张某,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65735部队保卫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姜勇,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万军;代理审判员:徐芳;人民陪审员:邓先军。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磊;审判员:任飞;代理审判员:房春堂。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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