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张某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租赁合同;合同相对性;追偿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一终字第00443号
审理法官:

时磊

任飞

房春堂

代理律师:

宋士君

法官解说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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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3)元民二初字第00069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一终字第00443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士君,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某,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磊;审判员:任飞;代理审判员:房春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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