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侵权责任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责任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630号
审理法官:

刘若昱

陈霖

谢彬

代理律师:

李勇

李雷

郝星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即人保乌市分公司应否承担本案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马某1已向广厦公司赔偿了车款20.5万元后,广厦公司要求人保乌市分公司全额赔偿车款24.5万元的诉请能否成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依据《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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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审判字号
一审: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二审:(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630号
2、案由:财产损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305号嘉丰园小区南区15号楼4号商铺。
诉讼代表人:江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乌市分公司),住所地:乌市青年路125号。
诉讼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星光,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4、诉讼法院和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东迪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刘若昱 陈霖 谢彬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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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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