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诉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女职工 孕期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14018号
审理法官:

印雪

代理律师:

夏伟军

汪志国

王虹入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为孕妇,被告为单位,一般而言,应当侧重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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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14018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陶某,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格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1089-1。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志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虹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印雪。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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