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39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曹静

法官解说
本案中赫某辩护人提出,赫某应警察之要求回到北京并计划投案,后在其叔叔家被警察抓获,应当属于自首。对于赫某是否构成自首合议庭合议是存在不同意见,笔者倾向于不认定自首。
构成自首的条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本案中如实供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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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395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赫某,男,24岁,1989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嘉荫县,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嘉荫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静,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东;代理审判员:王丽娜罗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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