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抢劫、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抢劫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自首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东朱洲村

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归纳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被发现假冒亲戚身份而被迫说出真实身份及被通缉或被网上追逃的其他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某因伪造发票被刑事拘留后主动交代抢劫事实,应认定欧某具有自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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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持有伪造的发票。
3.诉讼各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欧某,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东朱洲村农民。2008年2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郭建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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