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劫持人质;绑架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抗终字第102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问题的提出:如何定性"劫持人质"
刑法中的 "劫持人质",是指劫持他人为质,进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在我国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此类行为通常都以绑架罪处罚。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特别是寻衅滋事罪中增加"拦截"这...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7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抗终字第1024号裁定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
二审指定辩护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人民陪审员:曹俊英宋怡。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辉;代理审判员:李慧文王志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