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招摇撞骗案 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前罪再审后与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研究
案由:
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66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争议焦点在于招摇撞骗罪、盗窃罪是否应该并罚及如何并罚的问题,如若一审法院并罚不当,那么全案将面临发回重审的风险。
首先,对于盗窃罪重新审理的审判监督程序是特别程序,是对已生效、存在错误的裁判进行救济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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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209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663号裁定书。
案由:招摇撞骗。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凌菲、辛欣。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41岁,1972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1994年11月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96年6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6月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冒名王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再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零九日。因涉嫌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羁押,2012年3月2日被逮捕。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瑞福;审判员:郭世祥;代理审判员:丁青青。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轶松;代理审判员:李凯罗灿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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