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直接故意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程机械成套公司、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71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具备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故意及是否充足该罪的主体要件。目前,刑法学界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过形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作为单位犯罪,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特征,即为单位利益和体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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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字第12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719号裁定书。
2.案由: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海峡。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48岁(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工程机械成套公司、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9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磊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
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红华;人民陪审员:杨永才孙桂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审判员:常燕张大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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