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 ;抢劫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兼具欺骗与胁迫行为的定性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9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波

祖山岭

解方

法官解说
本案的侦查机关以行为人涉嫌抢劫而立案,检察院以招摇撞骗进行批捕并起诉至法院,两审法院都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由此观之,关于本案的定性公检法三家存在显著的分歧。纵观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外观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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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终字第934号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宋迎新
被告人:
1、王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
辩护人刘波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刘某,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
辩护人祖山岭、解方,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3、陈某,女,1968年9月6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砺兵;人民陪审员:樊艳华、杨凯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代理审判员:张大巍、常  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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