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西多元教育咨询中心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公司决议 代签名 举证责任分配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密云县开源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3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公司章程、工商申请材料、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的股东签名并非本人亲笔所签的情形经常发生,本案即为其中的典型案例。究其原因,有些属于股东授权他人代为签名,有些属于他人擅自假冒股东签名,有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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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3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淑明,北京市密云县开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天树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中西多元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将府家园北里120楼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伊向明,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晓薇;代理审判员:曹琳、谷慧。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亚军;代理审判员:孙兆晖全奕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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