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储蓄存款合同 收费服务 合法性审查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银行收费的合法性审查和责任判定。
第一个问题,关于银行收费的合法性审查。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就银行为储户提供服务的内容、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标准等作出约定。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全国人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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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25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835号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被上诉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洛克时代中心C座首层1012、1013单元,B座1403单元。
负责人刁某,行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有光;人民陪审员:贾玉淑席久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欣;审判员:种仁辉周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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