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诉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 公司决议 无效 瑕疵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2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伟

张永恒

李培虎

法官解说
本案案由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瑕疵决议分情况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并非所有的伪造股东签字的决议都能当然的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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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谷某,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代理人郭伟北京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齐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高某,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康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永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培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昕;人民陪审员:梅占江、闫振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亚军;代理审判员:周晓莉刘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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