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佳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禾堂草本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商标侵权 商品类似 避免来源混淆原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艾佳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广禾堂草本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二中民终字第063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飞翔

陈利亚

法官解说
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商品类似判断不应局限在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而应在坚持"避免来源混淆"原则的基础上,从生产者和消费对象、功能和用途、原材料和工艺、销售渠道和场所以及消费习惯等五个方面,将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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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朝民初字第280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6326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艾佳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2号楼11层1座1207。
法定代表人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艾佳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总监,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徐飞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禾堂草本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333号2号楼(D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禾堂草本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陈利亚,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自柱;人民陪审员:李德良蔡春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光;代理审判员:周多李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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