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诉郑某、北京万事通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停运损失;交强险;商业保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三元出租汽车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72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霈

陈柳芬

江慕南

法官解说
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交通事故解释》明确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的使用中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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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4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7217号判决书。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闫某,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元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被告北京万事通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某。
被告郑某,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峰,人民陪审员冀国庆,人民陪审员李利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霈,代理审判员陈柳芬,代理审判员江慕南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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