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门某等侵犯名誉权案 微博;名誉权;侵权责任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2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顾国增

罗丛九

薛妍

代理律师:

张亚平

王凯戎

李静传

王飞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微博博主针对某一特定主体发布的言辞激烈的博文能否认定为侵犯名誉权。鉴于微博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延伸,因此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适用于微博侵权。微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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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020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297号判决书。
2. 案由:名誉权。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苍狼天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亚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凯戎北京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门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一、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益。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国增;代理审判员:罗丛九、薛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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