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第六小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怀柔区第六小学安全办公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0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保怀柔公司是否应对自费药费用承担赔付责任。人保怀柔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依据该条款,人保怀柔公司主张自费药费用不在其理赔范围之内。该条款显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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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法律文书: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1302号判决书。
二审法律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038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第六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北京市怀柔区第六小学安全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二十一号。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代理审判员:张翠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飞;审判员:郭菁;代理审判员:卓燕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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