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商标侵权 近似 混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洪涛

李金星

周剑笛

王玲杰

法官解说
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在某一地区出现一知名度极高的企业和品牌时,当地和周边地区会如春笋一般出现大量同类型的企业。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竞争,消费者也乐见同一地区的生产者展开竞争,从而使得消费者选择能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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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0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1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侵害商标权。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磊花路(华宇商住楼1号)。
法定代表人仇某,副总经理。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周剑笛,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玲杰,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晓;人民陪审员李静、董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剑;代理审判员杨静刘娟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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