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别某、高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买卖不破租赁;撤销权;物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611号
审理法官:

白松

袁芳

庞研

代理律师:

刘新颖

王书宁

穆振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是否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有效确定继受原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知悉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期间。也就是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后,继受原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是否具有撤销权,如果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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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611号
2.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新颖,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别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穆振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刘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松;审判员:袁芳、庞研。
该部分注意事项与一审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此外,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列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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