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北京市东集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取保候审;停止履行合同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东集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在于,劳动者被有关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作出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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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7190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民事判决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集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曹太平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1(赵某之妻),1955年7月16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集兴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涛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代理审判员伊然。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佘卫;代理审判员王东刘义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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