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身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 不可抗辩条款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882号
审理法官:

罗珊

姚颖

石婕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基于李某1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向李某1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要正确分析和认定该争议焦点,首先要探讨的是保险的本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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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0868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882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李滨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2,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翔,人民陪审员:石磊,人民陪审员:闫东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珊;代理审判员:姚颖、石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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