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天正时威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 条款效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天正时威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16号
审理法官:

李丽

卜晓飞

赵胤晨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同时又尊重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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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994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16号。
(二)案由:股东资格确认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正时威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已退休),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天正时威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殊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兰国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丽;代理审判员:卜晓飞、赵胤晨。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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