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诉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法上关联企业的判断标准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96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恒

王丽娟

法官解说
实践中,我国的一些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业务划拨,将劳动者从一个用工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从用工情况看,个别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恶意规避法律,利用管理之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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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337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964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时某。
委托代理人:赵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2,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隆力奇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3,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2,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东;代理审判员:刘艳刘义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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