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1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要件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115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为,史某1是否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由此是否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最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首先,"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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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10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1115号
2.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1。
委托代理人史某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1,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玉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代理审判员:付光强;人民陪审员:肖维亚。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丽;代理审判员:蒋慕鸿;代理审判员:洪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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