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某区工商分局补发营业执照行为案 监事会;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二中行终字第115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卫东

法官解说
1、原告是否具有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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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西行初字第359号
二审判决书:(2013)二中行终字第1155号
2.案由: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上诉人)。
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方某,局长。
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曾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干部。
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北京恒丰宏源劳保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1901房间(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 万凌寒。
人民陪审员刘艳云
人民陪审员许子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 徐宁
审判员:王小浒
代理审判员:曹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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